梅毒入职体检过不了,入职体检10大不合格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4 11:07:47

西部乡村教师比较缺少,国家和当地政府为了吸引人才推出了“特岗计划”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地方政府也跟进招聘特岗教师,设置一定的服务期,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并且愿意留在本地的教师,落实入编和聘用问题。

今天要讲的一个案例就是一位女老师应聘了特岗教师,但是在三年后人社局又重复设置考试、体检,以体检不合格拒绝落实政策。最终被女老师告上法院。我们看看具体案子。

梅毒入职体检过不了,入职体检10大不合格(1)

来自网络,不是本案当事人,侵删

【案情简介】

2014年,县人社局招聘特岗教师。1988年出生的小花(女,化名)看中了服务期可以入编,就报名了,很幸运,笔试、面试、体检、岗前培训等程序都非常顺利。小花被县人社局聘用为特岗教师。小花与镇教育服务中心签订聘用协议,在镇上的小学任教,约定服务期限为三年(2014年7月至2017年7月)。三年服务期内,小花年度考核均合格。

按照国家和当地政策,包括2014年县人社局招聘简章都写明三年后应该落实政策。三年服务期满,虽然没有立即落实政策,小花倒也不着急。还是安心上班教书。

2018年4月,当地县人社局发布了《从2014年选聘大学生村官和2014年服务“双特计划”教师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拟从2014年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和特岗教师中招聘事业单位人员。虽然这与当初简章说承诺考核就落实入编的政策不符,但是小花也没多计较,因为肯定符合报考条件,考核体检都不会有问题。只是再走一次程序的事情。小花反而为了即将落实编制身份非常高兴。

小花当即报名,报名后,小花自然顺利通过笔试、面试,并进入最终的体检环节。出乎意料地是,小花体检显示梅毒阳性。随后,小花到当地中心医院复查,复查结果显示,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确认其曾患梅毒,体检不合格。

当地人社局不给小花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理由是体检不合格为。确实,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招聘体检有性病为不合格,梅毒显然是性病一种。体检不合格没什么问题。

看起来,小花入编的梦想破碎了。但是小花非常不服气,当初2014年招聘的时候就走过考试、面试、体检等环节,并且说好的,三年后直接落实政策。怎么现在又要考试、面试和体检。我当初体检是合格的,相关政策和法律也没有规定入职以后再得梅毒必须解聘。

小花见人社局迟迟不解决自己入编和聘用问题,书面要求办理入编,人社局不同意入编,并且也给了小花书面“回复意见”。小花当然不服,就把人社局告上法院,没想到,这一告,前后历时三年,打了四场官司。

梅毒入职体检过不了,入职体检10大不合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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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诉讼】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人社局不同意入编的书面答复,同时要求法院判决人社局为她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

一审法院非常干脆,认为根据2014年简章和国家、地方政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本人也愿意,应当直接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一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人社局不同意为小花办理入编和聘用的“书面回复”,并要求人社局60日内为小花重新作出处理。

第二次诉讼:人社局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也很干脆,2020年6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非常明确,认为人社局不予办理是不正确的,于是撤销决定,但是法院不是行政机关,只能是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正常情况下,人社局再不服,也只能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为小花办理入编和聘用。但谁也没想到,人社局仍然以同样理由再次拒绝为小花办理入编和聘用,同样作出了《关于对小花同志申请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

第三次诉讼:小花当然不服,法院都已经判了,人社局还是一模一样又来了一遍,检查把法院判决当二次。于是小花再次起诉,请求撤销处理意见,并要求法院明确责令人社局依法为她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

县法院这次还是很干脆,除了撤销处理意见意外,直接判决责令人社局在60日内为小花办理入编及聘用手续。

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走到了第四次诉讼,也是最终一场诉讼。

第四次诉讼:人社局上诉认为:1.事业单位入编必须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即使是特岗教师,也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办理。就是考试、面试和体检。2.法院直接责令人社局为小花办理入编及聘用手续是越权了。法院不是行政机关,法院只能判决行政机关撤销或者维持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不能直接责令行政机关做出什么样的行政行为。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1、2014年特岗教师公开招聘程序实质就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只是入编是在在公开招聘服务期满之后。招聘当时已经履行了考试、体检等程序,服务期满后,人社局直接为考核合格的人员办理入编手续,不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

2、对于法院直接责令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之前一审法院已经撤销人社局不予入编的书面回复,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但人社局无视判决再次以同样的理由不予入编和聘用。如果这次法院仍然只是再次撤销处理意见,人社局还是作出不予入编的决定,是行政程序空转。浪费司法和行政资源。一审法院判决直接责令人社局为小花办理入编,并无不当。

3、最终,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小花在三年前体检合格,说明当时没有得梅毒。工作以后染上梅毒,也不能解聘。只要考核合格就应该办理入编。重复考试显然不符合政策和法律。

这个案子有一点不同之处,就是法院直接判决人社局作出非常具体的行政行为。现实中确实有的行政机关在败诉后,还是作出一模一样的行政行为,讲究一点的换一个理由,不讲究的还是一样的理由。如果无穷尽的只是撤销行政行为,事实上会造成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的浪费,当地两级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不给行政机关再次“钻空子”的机会,非常值得赞扬。

梅毒入职体检过不了,入职体检10大不合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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