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问题
夫妻在离婚后,一方或双方的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出于对孩子健康成长的考虑,可以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那么出现哪些情形时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 、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等。
二、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形式:
1、双方协议变更。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夫妻之间可以私下协商,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
2、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