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处理方法,故意伤害罪怎么判定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4 17:10:28

本网讯(通讯员 李彬彬) 2016年以来,沙洋县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故意伤害犯罪案件66件83人,占所有刑事案件的10.2%

。居高不下的故意伤害犯罪已成为全县社会稳定的“毒瘤”,亟待剖析并切实加以综合治理。

一、犯罪类型

一是相邻关系纠纷引发类型。邻里之间为日常生活小事不能互谅互让,容易产生相邻权益纠纷、土地权属纠纷等,为区区小事拳脚相加,进而演变为故意伤害案,此类案件占比30.3%。如范某与郑某因一块稻田归属权的问题发生争吵,随后发生肢体冲突,范某用拳头将郑某打成轻伤二级。

二是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类型。由于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婚姻家庭观不同,往往因家庭矛盾、感情纠纷而引发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占比6.1%。如王某因琐事与妻子争吵,喊来岳父劝架,再次争吵拉扯过程中,王某持刀将岳父捅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是经济纠纷转化类型。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往来不断增多,稍有不慎即造成经济纠纷,进而引发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占比31.8%。如杨某因牲猪收购价格与杜某发生言语冲突,继而互相推攘,杨某用钢管将杜某面部打伤。

四是生活琐事转化类型。在日常生活中,部分人法制观念淡薄,情绪控制能力差,往往因喝酒、娱乐等其他生活琐事引发矛盾,从而产生伤害,此类案件占比16.7%。如徐某和向某在KTV唱歌时因口角引发冲突,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向某捅伤。

五是因报复而伤害他人类型。这类伤害案件往往因双方之间曾有矛盾,犯罪嫌疑人怀恨在心对受害人实施伤害或者受邀约参与到他人的报复事件中。而且一般有预谋,主观恶性较大,作案手段也较为残忍,此类案件占比15.1%。如张某等10人因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被他人打伤而邀约一起报复被害人,后持刀将被害人砍成重伤二级。

二、案件特点

一是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犯罪嫌疑人多。在涉及故意伤害犯罪的83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犯罪嫌疑人占80.7%。其中,文盲2人,占比2.4%;小学文化程度21人,占比25.3%;初中文化程度44人,占比53%。

二是农民和无业人员多。农民44人,占总人数的53%;无业人员22人,占总人数的26.5%;其余20.5%都是个体工商户和工人。

三是初犯和偶犯多。在83名犯罪嫌疑人中,属于初犯和偶犯者75人,占90.4%。

四是伤害程度轻伤多。由于此类犯罪多数是因琐事发生口角,一时气愤所致,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突发性,且案发后作案人员大多悔恨交加,因此伤害程度一般不重,在所有被害人中受轻伤程度的有52人,占77.6%。

五是刑事处罚缓刑多。在已判刑的68名罪犯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有45人,占比高达66.2%。在被判处实体刑的罪犯中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19人,占到所有被判处实体刑罪犯的82.6%。

三、原因分析

(一)法制观念淡薄

在这些故意伤害案中,作案人员的文化程度多为小学、初中文化,由于文化素质低下,缺乏良好的教育,作案人员对事物的是非善恶缺乏正确的鉴别和判断,对得失斤斤计较,对自己的行为缺乏理性思考和制约,往往感情用事。同时由于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淡薄,还有少数人认为使用暴力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一旦发生纠纷或矛盾后即以刀、棍等暴力方式解决,最终触犯了刑法。如万某与邻居薛某仅仅因厕所污水发生争执,万某便将薛某推倒并按在地上,将薛某打伤。

(二)基层组织薄弱

一是一些村委会、治保会、调解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年龄结构老化,文化程度偏低,思想观念陈旧,不善于运用法律规范开展工作;二是部分基层调解组织人员没有责任心和耐心,调解能力欠缺,处理不及时、不严谨、不彻底,致使矛盾越积越深,愈演愈烈;三是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相关政策不完善,导致农村治安防范网络不健全,面对频频发生的伤害案件,处理、解决不力;四是综治管理措施不落实,部分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治保、民调等组织没有发挥作用,致使一些民间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

(三)司法公信存在不足

有些故意伤害案件在处理时过分追求案件的法律效果,强调诉讼效率,忽视调解工作,出现以判代调的现象,让群众对判决失去信任,往往采取自我解决的方式,从而引发更多的故意伤害案件。还有部分故意伤害案件在处理时过分注重赔偿,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出现以罚代刑的现象,在客观上放纵了一部分犯罪分子,使其在思想上可能形成了“打了人,赔几个钱,就没事了”的错误心理。还有部分群众认为司法机关对民间纠纷的解决效率不高,诉讼期间过长,执行难以到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要付出人力、时间和经济成本,对他们而言是较为沉重的负担,因此部分人更愿意用简单粗暴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四、对策建议

(一)强化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送法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家庭等普法活动,尤其是对重点家庭重点个人做好法制宣教,实现普法全方位全覆盖。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的优势,将群众身边的案件,通过以案说法的刑事宣传,增强法制意识。对于一些教育意义强的案例,可以选择在案发地进行不起诉宣告或者开庭审判,真正让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懂法、用法。通过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提高其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的能力,让他们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依靠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减少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

(二)健全调解体系,完善调处机制

一是完善农村基层干部的人才选拔机制,选拔、任用一批“大学生村官”为代表的高素质人才,将他们充实到基层调解组织中去,使基层管理更加科学化、法治化;二是注重发挥老党员、老干部、劳模、文艺人、致富能手等有影响有威望群体的作用,协助做好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各种纠纷引发伤害案件;三是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衔接的大调解工作体系,积极构筑县、乡、村、组四道防线把关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及时发现、介入、处置邻里纠纷,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使纠纷、矛盾在“升级”前能得到妥善解决,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应有的“减压阀”、“灭火员”的作用。

(三)加强司法协作,适用宽严相济

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各级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认真分析研究整治方案,对因邻里纠纷、婚姻家庭关系等民事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以及一些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在处理过程中,尽量做好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调解工作,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在被告人已经作出赔偿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依法不诉或适用非监禁刑,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对有意报复、无事生非的以及伤害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暴力型犯罪,要重拳出击,严惩严判,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伸张正义,教育群众,震慑犯罪,从而减少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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