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与某文化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在周先生交付借款后,文化公司未能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因此法院对周先生要求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请予以支持。根据微信记录和订单信息,周先生主张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30天、利息为3000元的事实,在无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但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利息金额已经超出法定上限,因此法院对周先生主张的利息数额将依法予以调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文化公司向周先生返还借款本金17000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335.34元。
法官提示
本案中,周先生通过在电子交易平台创建虚拟订单的形式进行民间借贷,并利用该电子平台的账期作为借款期限。因周先生与“儒商”及本案的实际借款人并不相识,因此将与其在电子平台上交易的文化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实践中,类似的借款模式时有发生,中小微企业误以为借助电子平台进行买卖合同交易的借款行为更有保障,实则将会加大审理查明的难度,更具风险。
在此提示中小微企业,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应严格审核对方的身份信息,明确借款主体,签订信息完备、手续齐全的借款合同,避免将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投资合同混为一谈,为自己出借资金后的追偿行为扫清后患。
案例三
实际控制人在借条上加盖公章
公司需承担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2012年到2017年期间,某科贸公司、刘先生、黄女士因经营需要多次向陆先生、某商贸公司借款。陆先生、某商贸公司的林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2017年7月28日,双方对账结算后,某科贸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写明尚欠某商贸公司本金550万元,利息按月2%计算合每月11万元,并写明了付款期限,刘先生、黄女士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具欠条后,某科贸公司等总计偿付了1533190元,其余本息部分未还。于是陆先生将某科贸公司、刘先生及黄女士诉至法院。
庭审中,某科贸公司辩称并未收到过陆先生或者某商贸公司交付的借款。陆先生所主张的款项均为其和林先生、刘先生、黄女士个人之间的金钱往来,与公司无关。陆先生表示刘先生和黄女士系合伙关系,均为科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后因科贸公司未能偿还借款,陆先生便去科贸公司的店铺催款,科贸公司遂出具了欠条,欠条上加盖了公司公章。科贸公司则称,不清楚欠条上加盖公司公章和打款的具体情况,2014年,黄女士已与公司无关,公章可能系刘先生和黄女士自行加盖,一切钱款往来均与公司无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7年7月28日,某科贸公司作为欠款公司,刘先生和黄女士作为担保人出具欠条,加盖科贸公司的公章,并署有二人签名。根据该欠条载明的内容,科贸公司欠付商贸公司借款共计550万元。科贸公司虽然否认其与商贸公司、陆先生之间存在交易关系和钱款往来,但并未能对欠条上盖具其公司公章作出合理解释。鉴于上述情形,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确认涉案欠条为某科贸公司、刘先生、黄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科贸公司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共计欠付借款55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科贸公司返还原告陆先生535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示
本案中,某科贸公司对其出具相关结算凭证并加盖公章的行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亦不能提供足以推翻本案事实的证据,最终导致其承担还款责任。
实践中,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向他人借款的情形较为常见,因大多数实际控制人掌握企业公章,其在相关凭证上加盖公章、导致企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情形屡见不鲜。为避免承担与企业无关的债务风险,在此提示中小微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账册及公章使用规定,加强公章使用审批管理,避免实际控制人“一人掌章、一人做主”的情形。
案例四
“砍头息”依法被判无效
实际出借金额应为本金
基本案情
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房地产公司向王先生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5个月。协议约定房地产公司应于2017年12月10日还清全部欠款,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3%向王先生支付利息。协议还约定,房地产公司如不能按约定时间归还本金,则应向王先生支付本金的10%作为违约金。后房地产公司只偿还了利息90万元,于是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31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从2017年7月16日到2017年7月25日,王先生向其打款5次,每次97万元,公司实际收到借款485万元,另外15万元王先生并未交付现金,而是作为其预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