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不交可以要求公司给多少补偿,员工签字自愿不交五险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4 18:28:52

员工入职时自愿承诺放弃社保,事后又要求经济补偿引发的争议颇多,在北大法宝以“劳动争议”“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为条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到18575个案例。由此可见,因社保引发的争议颇多,各个法院对比亦有不同的看法!

(一)南通中院发布2018年度全市法院审结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六:何某与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案中,——约定不缴社会保险,违反法律各自担责!

基本案情:

  何某于2009年1月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保安工作,其先后多次向公司出具《承诺书》,称已经缴纳了农村养老保险,不要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发生工伤意外等均与公司无关。应何某要求,某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定期发给何某。后何某辞职,要求公司赔偿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待遇损失55980元和经济补偿金49467元。法院认为,其公司应何某承诺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应支付何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46436元,已经向何某发放的“社保补贴”总计48883.8元,不属于劳动报酬,何某应当全额返还。两相抵扣,某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责任。未缴纳社会保险是何某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完全归责于某公司的原因导致,何某据此主张经济补偿,有违诚信,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约定,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要求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单位直接支付“社保补贴”,该做法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要求单位承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失的,单位应当赔偿其损失,但劳动者对已经领取的“社保补贴”应全额返还单位;劳动者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因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而不应支持。

(二)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 01 民特 170 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因劳动者的放弃承诺而免除

2018 年 4 月 11 日,高某签署了不参加社保申请,承诺不得因社会保险相关事宜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后向仲裁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主张系高某自愿申请不参加社保,但未向仲裁庭提交相应证据。退一步讲,即便高某向公司出具了不参社保申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应予履行,其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将该义务转移。

(三)2017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十大劳动争议仲裁典型案例之一:张某与某餐饮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社保折现无效,解除经济补偿不能少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4年8月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双方订立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张某不要求餐饮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张某,张某自行承当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法律后果等。工作至2016年7月,张某以餐饮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认为,张某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还要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发生争议,张某遂向某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餐饮公司所订立的《社保补偿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后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将每月所得500元社保补偿返还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向张某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

(四)苏州中院发布八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八:李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后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3年李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于2014年1月1日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合同同时约定,李某自愿放弃社保,公司方补适当工资给李某(400元)。2016年3月3日,李某以公司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于当日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现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中已明确载明自愿放弃社保,并每月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李某虽对合同中其放弃社保内容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反证,现李某又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义务不可规避。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法定义务,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劳动关系双方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或者选择保险项目。实践中,经常有些劳动者以已经缴纳农村养老保险或者自己是外地人等原因,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要求单位定期向其补贴社保费用,这种情况看似劳动者每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用人单位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劳动者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利益。从法院的判决看来,法院多认为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要求经济补偿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小编认为,依法缴纳社保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有利保障,劳动者切勿贪图小利,为每月能够取得小额补贴而放弃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的权利,否则将有可能导致自己权益受损。

小编在此建议:

如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让劳动者书写一份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保证以后不会因此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权利;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就职期间,多次征求劳动者意见,并记录在案。

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应及时向公司反应,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若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可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反应,督促缴纳;劳动者也可以此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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