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监察事项时哪些情形需要回避,监察对象可以有哪些处理措施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4 19:41:18

办理监察事项时哪些情形需要回避,监察对象可以有哪些处理措施(1)

自从监察委设立以后,我们了解到监察委的权限非常大,有权对所有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那么,谁来监督监察委的工作呢?下面我就借着这篇文章,告诉大家谁来监督监察委的工作。

根据相关规定显示,对监察委的监督一般是以以下方式完成的:

1,自我监督。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

2,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3,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下面咱们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监察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五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五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第五十六条规定,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我们知道了对监察委的监督方式后,咱们再来看看,为了防止“灯下黑”,法律都规定了哪些具体的监察方式和措施呢?下面我们再来看看相关法规的规定:

《监察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六十条规定,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由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到,监察委这个机关不仅仅有权对职权范围的人群实施监察,还有自我监督并接受人大的监督,最主要还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小结:民主监督权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具体如何行使这项权力就需要智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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