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公司不供热怎么维护权利,供热公司不给供暖怎么办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5 22:19:55

补充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总结一些这段时间跟供热单位维权学到的知识。

先介绍一下我的情况。文字有点多,希望大家耐心看完。

门市房,一楼举架5米,二楼举架8米。房照面积170平,实际交了300平的取暖费。交房后第一年供暖,业主没有与供暖单位签订过供热合同。室内温度在12-17度之间,长期13-14度。

下面上干货,最近学到好多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供热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供热用热合同应当包括用热地点、面积、供热方式、供热质量、采暖费标准及结算期限、方式、供热用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条款。用热户发生变更的,用热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热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供热技术标准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完成供热系统的检修和调试工作。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保证用热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室内温度测量办法由市供热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未按照规定的供热时间供热或者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给予用热户赔偿。赔偿办法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用热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用热户的损失。每年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制定。

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icon》

3.1民用建筑分类

3.1.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应分两大类,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公共建筑包括下列各类建筑:教育,办公,科研,文化,商业,体育,医疗,交通,司法,纪念,园林,综合建筑。

四。《沈阳市民用供热收费管理规定(草案)》

第五条明确: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供热价格、收费面积、供热标准等内容。供热价格、收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按调整后的价格、面积及相关政策执行或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热户应交纳采暖费。

第九条则明确:供热面积及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实行按供热计量icon收费的用热户,其采暖费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供热计量价格确定。

第十条明确:特殊情况的采暖费按照下列方法计费

(二)非住宅房屋室内层高超过3.5米的,每超过0.3米(含0.3米,不足0.3米的,按照0.3米计算),加收10%的采暖费;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议定加收幅度

(六)本规定发布之日起,用热户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销售面积不一致的,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用热户已经交纳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最后总结一下

一。民法典明确规定要签供热合同且不得拒绝用热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我的要求是约订室内温度,或分水器icon进出水温度。

二。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供热用热合同应当包括用热地点、面积、供热方式、供热质量、采暖费标准及结算期限、方式、供热用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条款。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用热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用热户的损失。

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明确指出,商业用房属于民用建筑。

四。沈阳市民用供热收费管理规定(草案)规定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供热价格、收费面积、供热标准等内容。非住宅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议定加收幅度。

五。供热单位说我提出的要约定温度是特殊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双方要建立在公平公正平等的基础上的,如果不约定这个温度那就是不平等了

我不知道我这么理解有没有什么不对的地方没有,也希望大家帮我研究研究。@沈阳市场监管 @沈阳宣传 @中国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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