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公司提出招到新人
才能让走的这种无理要求
说走就走,太任性
委曲求全,苦了自己
到底该怎么做
才能合法合规辞职
并能最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别急!先看这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按规定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提前告知期满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留下员工继续工作。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2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3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4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5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6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
7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8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