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侯明光
来源:江苏法治报
随着公众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安装摄像头成为人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而与此同时,摄像头的普及也引发了人们对隐私安全的担忧。摄像头是否可以随意安装?安装摄像头的权利界限在哪里?别人家的摄像头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应如何维权?
刘某与韩某在同一栋楼同一楼层内相邻而居。因刘某经常白天上班不在家,出于安全考虑,就在自家门口安装了监控摄像头。但韩某对刘某的做法很不满意,认为一方面刘某安装摄像头并未提前告知韩某,另一方面摄像头安装在了双方的公共区域内,且该摄像头属于智能转向摄像头,可随声音、物体移动跟踪拍摄,并自动上传图片或视频,而摄像头安装位置是韩某及家人进出家门的必经通道,严重侵犯了全家人隐私权和肖像权。与刘某协商几次未果后,韩某起诉至沛县法院请求拆除该摄像头。
承办法官现场对摄像头的位置、方向、功能、角度等进行了勘验,并对刘某手机屏幕可以显示的画面进行取证,发现案涉摄像头的拍摄角度、范围均可以手动调节。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双方共同经过的公共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该摄像头可实时记录通过公共区域进出情况,虽保障了自身家庭安全,但摄像头的摄像范围、角度内也能了解、掌握韩某家人及来往人员的进出情况,一定程度上干涉了他人私生活的安宁。刘某虽辩称为保证其住宅安全,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安装摄像头,具有相应合理性,但其在安装摄像头的同时也负有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保持合理限度。故法院对韩某要求刘某拆除安装在公共区域上方摄像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朱寨法庭庭长权伟表示,任何人行使自身权利的基本前提是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属于民法典的保护对象。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相互尊重、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刘某虽以自我防范为目的在相邻位置安装摄像设备,其主观上没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故意,但是客观上却可以收集、记录和利用相邻人的相关信息,违背了相邻人的意志,因此侵犯了相邻人的隐私权。
在摄像头的安装问题上,法官建议安装人尽可能就摄像头的安装提前与邻居做好沟通,并在摄像头的选择上,尽量选择拍摄角度固定的摄像头,合理确定摄像头的位置、高度、朝向和监控范围,谨慎避开他人的私人空间,在实现安装目的和尊重他人权利的平衡中选择最佳的安装方案。而如果公民发现他人安装的摄像头确实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请求法院判令拆除,积极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