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这就意味着,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不具有交通工具性质的电动平衡车,只能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横道等道路以外的应用场景使用。
但是在调查中记者发现,一些品牌的电动平衡车生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却以“代步”“出行”等模糊词语,宣传产品的使用功能。
专业人士认为,商家的误导,在某种程度上促使了不少不知情的消费者把电动平衡车当成出行的交通工具,从而导致了一些不应有的交通事故发生。
3 平衡车不是“代步车”
切勿随意“上路”
其实去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就发布过消费警示:电动平衡车产品属性不明确,不当使用风险大。明确来说,它既不是玩具,也不能作为交通工具。但现在在销售平台搜一下,仍然看到“出行”“代步”这样的误导词。
针对这种热销产品的特殊性,能不能要求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把使用风险在显著位置以显著的方式标注出来提醒消费者,如果误导消费者就该受到严惩,因为这种误导可能以生命健康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