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事实
1998年在海城市轮土地承包中,杨长利家分得承包地6.46亩,其中北长条3.4亩用于经营蔬菜大棚。1999年3月,杨长利将该3.4亩土地及大棚转让给杨常明经营,并收取了一定转让费。此种做法为当时三家村的普遍做法,杨常明一直在该地块上经营大棚至今。杨常明认为其取得了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19年三家村在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确权,将杨常明耕种的案涉3.4亩土地仍然确权在杨长利名下。现杨长利起诉要求杨常明支付按1000元/年支付租金。
土地承包权对于个人而言很重要
2、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农民取得家庭联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当事人双方均没有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应当以村土地台账和村委会确定意见为准。因村委会已明确该地块为杨长利具有承包经营权,故杨常明占用杨长利土地应当支付租金。
法院认定应以村土地台账为准
3、律师解析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不得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确需调整的,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在本案中,双方转让土地经营承包权,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经过村委会同意,故双方之间的转让不具备法律效力,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过程中,仍应认定属于杨长利。而作为杨常明,其如果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及支付了转让价款,则可以要求杨长利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签订书面土地承包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