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合伙在散伙后,合伙人应当对合伙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未经清算,合伙人起诉主张相关权利的,应视为提起诉讼的合伙人是否存在诉讼利益不能确定。
但如果提起诉讼的合伙人有证据证明其他合伙人下落不明无法实际进行结算,或者其他合伙人拒绝结算以及结算因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则应予受理。
双方系个人合伙,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不当。双方在2018年签订的协议虽然是对合伙期间账目阶段性的结算,但结算时双方合伙的高速附属工程已经完工,案涉合伙项目不会再发生其他费用。一审中,法庭也组织对应扣减费用进行质证,双方对应扣减的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实则系双方结算时因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符合法院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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