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曹某2020年10月份收到当地征地办作出的《用地通知书》,内容:因**县**旅游集团工程项目开始征地,对曹某位于**的农田进行征收,因曹某未看到征收批复、征收公告、补偿公告,未与**县相关部门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后曹某发现自己农田上的青苗已被强制性清除,认为**县相关部门的行为违法,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县相关部门对曹某位于**的农田强制征收实体与程序违法。
庭审中,**县相关部门辩称,从未对曹某位于**的土地实施过平整,该土地上的青苗,也不是其强制清除。故**县相关部门未实施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曹某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曹某与**县相关部门未能就上述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县相关部门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而是自行组织对土地实施了强制清表,其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超越了法定职权。故依法判决确认**县相关部门对曹某位于**的农田实施强制清表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曹某与**县相关部门未能就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县相关部门也未下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也未向法院提起申请就对曹某土地进行强制征收破坏,其行为属违法。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征收村民土地,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问题。如果被征收人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