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修路过程中,将村民刘某居住的房屋震裂,导致房屋地基下沉,门窗墙角出现裂缝。随后,刘某向村委会索赔20余万元用于修缮房屋,但村委会认为,金额过高,不予认可。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1月11日获悉,北京通州法院经审理,判决村委会赔偿刘某房屋维修费用5万元。
1988年左右,刘某在北京通州区建有6间房。2017年7月27日,该地村委会与某建筑公司约定,对村中排水及路面进行维修。2017年8月,建筑公司开始施工。
根据刘某提交给法庭的《证明》显示,2017年,村委会修路用电锤砸向路面时,将刘某及另一名村民家的房体震裂多处。到了2018年春天,刘某发现裂缝变大,房屋地基下沉,严重影响了自己居住。
对于受损房屋的修缮费用,刘某称需要加固地基、墙面,拆修顶棚和地面等,并就其主张提供了一份《修房价格明细》。《修房价格明细》包括后檐山墙面积、隔断、厢房基础加固-延米等维修项目,总价格合计为26万余元。但对此,村委会不予认可。
随后,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其房屋修缮费用20万元。
庭审中,北京通州法院也组织双方就涉案院落受损房屋的修缮费用进行多次调解,但双方因赔偿数额差距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涉案院落的房屋存在裂缝等情况,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的修路行为与原告房屋的受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涉案院落的房间建于1988年左右,至今已30余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工程的修路行为是造成涉案院落房屋受损的唯一原因,亦无法证明原因力大小,涉案院落房屋受损不能排除由建筑的结构设计及施工、地基的牢靠程度、温差及建筑材质差异等其他因素造成。
最终,法院根据涉案院落的修建年代、受损时间、受损房屋的实际情况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村房屋施工一般标准及市场行情等多种因素,判决村委会赔偿刘某房屋维修费用5万元。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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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头条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