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三十条 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这里与国标有出入)
错误三:安全标志辅助文字内容、颜色未按规定,标志杆上未有文字辅助标志。
错误四: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只挂指令标志,或者在出入厂车间内只有指令标志。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以,警示标志不能缺。
错误五:厂内道路限高,认为只要符合GB50016就可以了(消防净高要求4m)。
这里要注意《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1.2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