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1000/月)、继续教育(学历、学位400/月,资格教育一次性3600)、大病医疗(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在80000元限额内)、住房贷款利息(1000/月)或者住房租金(800-1500/月)、赡养老人(独生子女2000/月,非独1000/月)。
2、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税总局针对福利费支出相关规定。
若一个人工资表的实发金额为10260,其工资表正确构成为应发工资9000,交通补助等福利费1260,则个人所得税为0(9000-子女教育扣除1000,房贷利息扣除1000,赡养老人2000))。
会计分录为:
借:成本费用科目 9000
成本费用对应福利费科目 1260
贷:银行存款 10260
总结,此方案正确处理的关键,在于福利费支出,要按国税总局的文件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