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能看到路边的广告牌上印的卡通图案,现实生活中也常常出现卡通角色被侵权的案例,米老鼠唐老鸭这些常见角色也是被侵权的主要对象,这篇文章小编就和大家聊了卡通角色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在日本司法界已经肯定通过著作权保护漫画作品的卡通形象。
把卡通形像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案例源于“海螺小姐事件”。在这一事件中被告在其观光旅游车的车身两侧使用了报纸上连载的漫画“海螺小姐”四幅角色的头部像并在其营业名称中使用“海螺小姐观光”这一名称,据此原告诉被告侵犯其著作权。
东京地方法院承认了原告的请求,认为角色是“可以使人看出是连载漫画中出场大物的容貌、姿态、性格等的表现”判决被告行为是对原告著作权复制权的侵害。虽然被告只是使用了漫画中的主人公的头部像,而没有使用其加于画面上的对自和故事梗概但只要从出场大物的容貌和姿态来看那些人物本身就是“海螺小姐”里面的角色则就应该承认是利用了漫画作品。
这个案例的判决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这是日本首次用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中的角色在判决中由于建立了一套以著作权法保护角色的理论解决了采用著作权保护的一些理论问题,所以在此之后的许多类似判例中都承袭了本判决的观点。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对卡通角色的保护作出规定。
我们通常认为漫画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平面)美术作品动画片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动漫衔生产品则属于(立体)美术作品。
因此,在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卡通角色的可版权性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依据现有的法律如果权利人主张漫画阶段的保护,即属于对平面美术作品的保护如果权利人主张动画片阶段的保护,则可视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保护;如果主张行生产品阶段的保护则属于立体美术作品的保护。
现如今我国的动漫行业发展越来越迅猛,相信此类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后续的处理方式也会更有针对性。更多相关问题可关注酷猫小编哦,持续更新记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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