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需要依靠具体情节来进行展现,文字作品中脱离具体情节的简单的人物形象要素很难构成表达本身。但是在未授权的同人创作中,如果直接借用原作经充分描绘的人物形象及体现原作独创性的表达的部分,也就是说“照搬照抄”,那么很有可能因为实质性相似导致侵犯原作复制权
网友咨询:
使用动漫角色进行二创,绘制漫画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
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王丽平律师解答:
人物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需要依靠具体情节来进行展现,文字作品中脱离具体情节的简单的人物形象要素很难构成表达本身。但是在未授权的同人创作中,如果直接借用原作经充分描绘的人物形象及体现原作独创性的表达的部分,也就是说“照搬照抄”,那么很有可能因为实质性相似导致侵犯原作复制权。
如果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一番新的构思和情节上的安排,具有自己独创性的表达,则可能构成改编权的侵权,尤其是跨作品类别的改编情形,比如现在常见的由大IP改编的游戏等。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王丽平律师解析:
所谓卡通形象,一般是指动画片中风格简练的动漫形象,有时也指充满幽默的绘画语言。优秀的卡通形象往往广受大众欢迎,尤其深得少年儿童的喜爱,经过注册的卡通形象更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成为企业吸引潜在客户的重要无形资产。正是由于卡通形象的影响力,一些企业和个人未经合法授权就擅自使用,在商业活动中随意复制、发行、展览、信息网络传播,侵犯了卡通形象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优秀的卡通形象凝聚着作者的智慧、心血和创造,其专有使用权受到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合法授权都不能擅自使用,否则就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可能受到刑罚的制裁。
诸多卡通形象在现代商业社会中都是具有重大商业意义的无形资产,其署名、使用、授权开发周边商品等商业运营行为都要由一定的权利主体通过合法形式进行。如果相关企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上述作品进行商业宣传和推广,就有可能构成侵权。商业宣传并不局限于狭义的商业活动,也包括在微信公众号上转载相关侵权文章等广义的商业活动。商业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不影响对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仅应作为对侵权情节和后果考量的因素。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王丽平律师简介
擅长处理家事法律服务,拥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证书,拥有婚姻家庭高级咨询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