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11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在网上买了一盒来自马来西亚的燕窝,后来发现包装上没有“溯源码”,消费者怀疑货品来路不明,提起诉讼要求退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近日,思明区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2018年8月,蒋先生在梁先生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一盒价格336元的燕窝。他说,根据销售网页上的介绍,燕窝是马来西亚进口的,但是收到货之后发现产品没有“溯源码”。蒋先生认为,这不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相关要求,觉得上当受骗了,于是起诉梁先生要求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梁先生则表示,所售的燕窝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合法的销售资格,虽然标识存在瑕疵,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未对消费者造成健康危害。他提交了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原产地证书、卫生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等作为证明,不过采购来的燕窝是他自行分装销售的。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按照食品分装加工的管理要求,梁先生应办理相关的许可手续。未经许可,在网络平台销售分装燕窝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该行为存在过错,蒋先生要求退款,应予支持,但同时应退还所购的燕窝。如蒋先生不能退还,则梁先生无需承担退款义务。
另外,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口马来西亚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溯源码”属于报关检验检疫的要求,未明确适用在国内销售环节。本案中,燕窝通过分装后,外包装注明品名、产地、重量、包装日期等信息,虽有不完整之处,但也仅属于标签瑕疵。蒋先生要求的赔偿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梁先生应向蒋先生退还货款336元。因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目前案件进入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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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14〕310号)的规定,“以大包装食品为原料直接通过分装加工方式生产定型包装食品的企业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其生产贮存条件应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94)及相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