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
A: 在历史上,英美法系国家最早使用“版权”的概念来描述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其本意是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而复制或使用作品,版权的内容主要是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版权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组织。而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最早在著作权法中采用了作者权的概念。其相应的理论是,作品是作者人格的一部分,并且与作者人身紧密联系,只能是作者享有,作者只能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或法人组织。
著作权最早是日本学者在翻译西文“版权”时引入该国,后引入中国,在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中便采用了著作权这一概念。版权和著作权在实践中通常可以通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也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Q:什么是创作?
A: 在著作权法中,创作是作品产生的唯一源泉,也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依据,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不是创作行为。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Q:什么是创意?
A: 创意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想法。著作权保护不得延伸到作品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原理或数学概念等因素,但是只要作者的思想观点等内容通过一定方式独创性地表达出来,不论是何种形式,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Q:创作和创意的关系
A:创作是作者把自己的思想感情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进行智力创造的活动。而创意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想法。创意是创作的灵魂和思想,创作是创意的最终表达。如果创意没有最终通过创作形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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