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小郭系青海省西宁市xx区民,在西宁市xx区拥有合法房屋用于居住。2020年5月21日,xx区相关部门公布《xx区相关部门关于xxx片区储备地项目一期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的通告》,将小郭房屋划入拆迁范围。小郭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xx区自然资源局答复:xx区相关部门拆迁项目系xxx片区相关部门储备地项目,其征地批复相关文件正在按集体建设用地转用报批程序进行逐级组件上报,土地征收工作尚未开始,土地征收协议未签订,土地补偿款还未发放。
2020年7月30日,xx区城乡建设局下发《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开工通知书》,指示xx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对拆迁区域的房屋实施拆除行为。8月7日,在小郭未与xx区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获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xx区相关部门对小郭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不仅程序严重违法,而且缺乏职权依据及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小郭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xx区相关部门于2020年8月7日强制拆除小郭位于xx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答辩人在强制拆除行为作出前,依法发布了告知书及通告,对被答辩人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及评估,被答辩人未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经多次协商,被答辩人拒不与答辩人签订补偿协议,答辩人为了征收项目顺利进行,无奈之下对被答辩人的房屋进行了强拆,虽程序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影响房屋的补偿结果。后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小郭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补偿协议未达一致,能否直接实施强拆?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本案中,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市、县级机关具有依法征收土地的职权。xx区相关部门作为县级机关具有依法征收土地的职权,其根据西宁市相关部门《关于西宁市2019年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对案涉项目内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并制定《xx区相关部门关于xxx片区储备地项目一期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的通告》,应为案涉项目的征收及补偿主体。
小郭与xx镇相关部门未能就房屋的征收补偿协议一致,在没有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xx区相关部门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直接对小郭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的行为,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补偿协议未达一致,能否直接实施强拆?
【瀛台律师提醒】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机关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行政机关未签订补偿协议,也未发放补偿款,实施土地征收,其行为属违法,被征收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