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背景:
2020年6月16日,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依法孙某某诬告陷害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孙某某犯 诬告陷害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简述:62岁的孙某某系漕河镇某社区居民,2013年因与刘某产生纠纷,报警后由城东派出所民警万某依法处理。由于对万某的处理结果不满,怀恨在心的孙某某故意捏造事实,于2019年9月17日向省委巡视组举报,称万某与刘某是 “警匪黑道一家亲”“收受刘某贿赂款6万元”。蕲春县纪委监委会同公安局展开调查,经调查查明:万某依法办案、廉洁执法,举报内容纯属诬告。
我在以前的文章中多次提到,依法检举控告是公民的权力。但是,举报必须有事实依据,必须明确的线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胡编乱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文章背景中的孙某某就是在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证后,确定属于诬告陷害而移交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
下面咱们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诬告陷害罪。
所谓的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虚假告发,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该罪有个必须的前提条件,诬告陷害行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
也就是说,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例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晋级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的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发生,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因此,对于诬告陷害行为,必须予以严惩是非常重要的。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这就是为了保障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文章写到这里有人肯定会说:“以后都不敢举报了,万一再弄个诬告陷害罪呢?”
其实,这种想法属于多虑了,只要你有证据,有线索,又何谈诬告呢?说的简单直白些,心里没鬼你怕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