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收入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规定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7 21:30:23

问题:劳动者在领取工资时,有哪些合法权益容易被损害?

一、工资支付形式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现实中,有不少用人单位会用有价证券、实体礼品、用餐券等形式代替货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并美其名曰“企业文化”“人文关怀”,但这是明确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也确实损害了劳动者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会夸大代替货币支付给劳动者的证券、实体物品、用餐券等东西的价值,来让劳动者以为自己“赚了”。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这里的意思就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地扣除劳动者工资转交他人,例如之前有的公司会替劳动者“尽孝”,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未经劳动者允许转交他人,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

3、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这种书面记录我们一般称为工资发放表和工资条,此类证据是劳动争议、纠纷发生时,劳动者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证据,要注意的是,工资发放表或工资条应该有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工资领取人的签字,否则比较容易被认定为无效的证据。

二、工资支付时间

1、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现实中,有不少公司在遇到发薪日是节假日或休息日时,都会选择将工资支付时间延后,但这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发薪日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那么用人单位应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这里要注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超过了工资支付周期,那么就属于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监察调解或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这种情况常常出现在兼职工作中,兼职任务完成后,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也是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益的。

4、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这种情况是大部分劳动者都会遇到的,当我们离职时公司不会立即结算付清劳动者工资,而是会拖到下个月的发薪日才会支付,然后这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三、其他特殊支付情形

1、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注意: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2、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例如,用人单位不得以疫情停工为由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按照相关规定因疫情停工,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那么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相应标准规定的生活费。

4、用人单位依法*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例如,用人单位不能以*为由来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且如果用人单位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来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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