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保险法》中作了重要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一)工伤认定后由国家工伤基金和用人单位共担费用。在发生工伤事故,认定工伤后,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国家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制度。因工伤发生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等九项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伤发生的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后认定构成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伤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下达追偿决定,予以追偿。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的,职工可直接向社会保险经营机构申请先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的管理部门,在履行了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便可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