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外来从业人员张工(系化名)进入上海一家建材加工公司上班,担任加工车间工人。
在一次现场搬运材料的过程中,他不慎被玻璃砸伤导致手臂骨折。事故发生后,工友将张工及时送往就近医院治疗。
由于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入院治疗共计12天,产生医疗费用4万余元,均由张工自己先行垫付。后来,张工多次与公司沟通后,公司支付他2万元的医疗费。不仅如此,张工在病休期间,公司只向其发放了2个月的工资。
无奈之下,张工只好再次找到公司老板沟通,没想到,老板的回复却是,张工之所以会发生工伤,是由于其操作方法不当,未按公司规定流程操作导致,公司只需承担部分责任。
对此,张工感到十分气愤,认为自己是因为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公司不但没有正常发放工资,还拖欠他2万元医药费,这种行为太不地道了。
现在,张工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他的经济状况又不是很好,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法律解答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遇工伤事故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有材料证明属于进城务工人员,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本案中,张工的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用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怠于履行缴纳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须自行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并须依法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如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本人或近亲属可在事故发生一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再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确定赔偿项目。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工伤保险带有兜底性,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具有法定排除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的),否则均均构成工伤。因此,该公司声称张工在该事故发生过程中有违规操作情形仅属于一般性过失,并不影响该事故构成工伤的认定。
温馨提示
目前,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因疫情发生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免于核查经济状况。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法律援助事项,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标准。
资料由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字:闫 漫
编辑:毕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