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公共·新闻频道《新闻空间站》报道:去年12月,“江苏鹦鹉案”备受社会关注。三名当事人买卖了几十只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按照当时施行的司法解释,三人的法定刑高达10年以上,而江苏检察机关经研究论证后,认为三人无罪。在“江苏鹦鹉案”法定不起诉4个多月后,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买卖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的野生动物,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2020年9月16日,44只费氏牡丹鹦鹉在徐州汽车总站被警方查获,很快,收购人刘某及其上家田某被警方抓获。田某交代,44只鹦鹉中有30只来源于河南商丘的王某。2020年10月12日,王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取保候审。
当事人王某说,珍贵的东西 肯定是少而且又珍贵,像这种鹦鹉在当地有很多,当地花鸟市场都可以买得到。而且,这些鹦鹉是自己亲力亲为繁殖出来的,从来想不到它是濒危野生动物。
根据2000年12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驯养繁殖的相关物种,非法交易10只,法定刑为10年以上。就王某而言,她卖了30只费氏牡丹鹦鹉,挣了不到400块钱,却可能面临10年以上刑期。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钟帅告诉记者,当时第一感觉是刑期太重,因为它是人工繁育的鹦鹉,买卖十只法定刑就十年以上,这跟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是不相符的。
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是否应该与野外种群区别对待?到底该如何妥善办理此案?就在案件办理中,2020年12月18日,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出台,规定定罪量刑时,应考虑涉案动物是否为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等情节;2021年4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决定在河南省范围内,对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等四种鹦鹉开展专用标识试点。因销售、运输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已得到行政许可,江苏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等三人不构成犯罪,决定对三人法定不起诉。
在办案过程中,江苏检察机关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修改完善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犯罪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工作建议。2022年4月7日,在“江苏鹦鹉案”法定不起诉4个多月后,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改为以价值作为基本的定罪量刑标准。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姜立说,2000年的司法解释中,不管是人工饲养还是野外种群繁殖,定罪量刑标准都是按数量来定,熊猫一只就10年以上,鹦鹉,包括陆龟,都有不同的数量标准。10只,12只,就是10年以上,之前是完全按数量定。这次司法解释,把数量标准调整为破坏的野生动物的价值,价值在2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这是很大的调整。
两高司法解释还明确,买卖、运输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的野生动物,一般不作犯罪处理。这个规定,给那些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作为当地产业的城市,以及众多养殖户们,更多坚持和发展下去的希望与动力。
商丘市鹦鹉养殖户冯进军说,司法解释颁布后,大家就放心了,当地给养殖户办理了合法手续。现在的鹦鹉有证有标识,以后就想着好好干大干养殖。
江苏台记者/陈渝娜 顾啸云 编辑/胡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