腻子粉自动加小料,腻子粉没有机器搅拌怎么办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8 21:48:41

腻子粉自动加小料,腻子粉没有机器搅拌怎么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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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8日,建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作业案,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建水县人民检察院首例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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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7日,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建水县某村一居民房查获疑似甲醇8.85吨,经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为了勾兑稀释“环保油”供应给餐饮店作为原料和供应给建筑业作为拌腻子粉的调料,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购进了13.04吨疑似甲醇。杨某甲、杨某乙将危险化学品疑似甲醇储存于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居民区内,其储存点周围均是居民住宅、高压电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过对查获的甲醇进行成分分析和危险性鉴定,该8.85吨液体为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液体。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储存危险物品,具有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2022年4月,建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杨某甲、杨某乙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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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庭审邀请了人民监督员旁听进行监督,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干警到庭进行观摩。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举证,对被告人的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进行了充分阐述,结合案件事实发表了具有安全警示教育意义的公诉意见。通过此类案件的办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敬畏,树牢安全意识,履行好主体责任,依法经营,安全生产。

下一步,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将结合办案实际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监督相关部门、行业、个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法律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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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第114期第329条 总第1914期

2022年6月13日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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