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出于各种原因,对婚前财产隔离似乎已经成为高净值人群的普遍需求。然而,作为银行存款、现金等流动性极高的财产,从实操层面来讲,不仅较难与婚后财产进行区分,且架构设计成本和注意事项较多,稍不注意就可能使之前的规划付诸东流。
大额保单,尤其是离岸大额保单,作为一种新型的资产管理工具,因其具有较高的现金价值,结构较为稳定,不易与婚后财产发生混同,是储存婚前财产较为理想的资金池。此外,大额保单的平均收益水平大概在3%-5%,且可以实现复利。相比银行存款和理财,其安全性相当,而长期稳定性有一定优势。
01
婚姻中的保险金的归属及分割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想关法律、法规,在离婚案件中对于⼈⾝保险合同,除当事⼈另有约定外,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已获得保险⾦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作为被保险⼈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主要⽤于受害⼈的治疗、⽣活等特定⽤途,具有⼈⾝性质,应当认定为个⼈财产。
夫妻⼀⽅作为受益⼈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该保险合同中受益⼈的指定本⾝就表明了投保⼈与受益⼈之间的特定关系,体现了保险⾦的专属性,应当认定为个⼈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依据以⽣存到⼀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该保险具有⼀定的投资属性,由此获得的投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尚未获得保险⾦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有效期内的⼈⾝保险合同,夫妻双⽅主张分割保险单现⾦价值的,应予⽀持。
如果投保⼈和被保险⼈均为夫妻⼀⽅,离婚时夫妻双⽅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保险合同。投保⼈不愿意继续履⾏的,保险⼈退还的保险单现⾦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投保⼈愿意继续履⾏的,投保⼈应当⽀付保险单现⾦价值的⼀半给另⼀⽅。
如果夫妻⼀⽅为投保⼈,夫妻另⼀⽅为被保险⼈,离婚时夫妻双⽅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保险合同。协商⼀致退保的,保险⼈退还的保险单现⾦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商⼀致愿意继续履⾏的,获得保险合同利益⼀⽅应当⽀付保险单现⾦价值的⼀半给另⼀⽅。如果投保⼈要求退保,⽽被保险⼈要求继续履⾏的,保险合同应当继续履⾏,获得保险合同利益⼀⽅应当⽀付保险单现⾦价值的⼀半给另⼀⽅。
02
婚前投保设计及注意事项
1. 大额保单的架构设计
投保人
为了防止与婚后财产发生混同,可以选择自己作为投保人,在结婚前一次趸交。
如果选择期缴的话,可以将该笔缴纳保险的费用单独赠与父母(或其中任何一方),并约定该笔赠与金额只能用于缴纳该笔保费,让父母作为投保人缴纳保费。
在离岸保险 信托的架构下,可将信托作为投保人,使用信托财产支付保费,能够更好实现资金的使用效率。
被保险人
鉴于大多数保单的保费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挂钩,年龄越大,保费越高。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将被保险人设置成自己比设置成父母,能够过得更高收益。
受益人
婚前可以设置成父母,如果未来想要变更的话,可以增加或者变更受益人的设置,完善第一、第二顺位受益人的设置。
在离岸保险 信托的架构下,可以将信托设置为保险的受益人,充分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保险金进行分配和使用。
2. 离岸保单的优势
受限于我国保险法,相较于国内的大额保单来说,国外的大额保单可以采用信托架构来持有保单,能够通过对信托受益人的设计,更好地实现资产传承。可以按需定制、可附加条件、可多代传承,并且隔离信托受益人的自身风险,实现和谐传承,得偿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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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通过大额保单锁住婚前财产,不仅可以避免与未来婚姻伴侣签订财产协议的尴尬,而且,如果婚后需要的话,还可以合理利用大额保单的资金融通功能,申请保单贷款,或者购买其他理财产品。此外,这笔债务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来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名正言顺,不会威胁到婚前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