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5月人大常委会通过取消我军军衔制度的决定
实行职务级别与行政级别两个等级体系时期(1980~1988年)
1980年2月13日,中央军委批转的全军工资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改革我军现行干部工资制度的指示》指出:我军现行的地方行政级别工资制度,不完全适合军队的特点,不能很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决定从1980年4月1日起,全军干部实行职务工资与现级别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既保留1至23级的行政级别,又恢复军委正、副主席至副排职的军队职务级别。这样,军队干部就有了职务级别和行政级别两个等级系列。干部的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部分组成,职务工资平均占30%,级别工资平均占70%。行政级别在承担干部物质待遇方面仍占主导地位。
这次实行的军队干部基准职务等级共17级:
军委正、副主席;
军委常委;
大军区正职;
大军区副职、正兵团职;
副兵团职;
正军职;
副军职;
正师职;
副师职;
正团职;
副团职;
正营职;
副营职;
正连职;
副连职;
正排职;
副排职。
与1952年的干部职务等级相比,取消了兵团、军、师、团的“准级”;大军区分正、副两职,其中大军区副职和正兵团职在工资待遇上一样,但住房面积不同。
这次军队工资与等级制度改革还首次给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设置了单独的级别:科技、文艺级设15级,1级与大军区正职工资相同,15级与副排职工资相同;体育级设11级,1级与副军职工资相同,11级与副排职工资相同。
由于很长时间行政级别的调整赶不上职务的晋升,使得同一职务的干部行政级别差别很大。如正师职干部,高的11级,低的才16、17级。笔者1984年参加所在单位总部某二级部(正军)一个会议,参加人员名单特别注明了行政级别,印象非常深刻:部长10级,政委8级(红军);两个副部长,一个11级,一个13级;一个顾问10级。8位处长(正师),最高11级,最低15级(笔者当时是22级副连职)。说明当时很看重行政级别,因为干部待遇的标准主要是行政级别。
1985年军队工资制度再次进行改革,干部基准职务等级仍为17级。军委常委级改为军委委员级,其他不变。改革后,军队干部工资结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军龄津贴三部分组成,以职务工资为主。职务工资所占比重由原来的30%提高到58%,级别工资由原来占70%下降到36%,军龄津贴占6%。
实行职务和军衔两个等级体系时期(1988年至今)
1988年10月,我军重新实行军衔制,并再次改革薪金制度。取消了行政级别,调整了职务级别,军官薪金由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薪金三部分组成。
调整后的军官基准职务等级为:
军委主席、副主席;
军委委员;
大军区正职;
大军区副职;
正军职;
副军职;
正师职;
副师职;
正团职;
副团职;
正营职;
副营职;
正连职;
副连职;
正排职。
新的职务等级取消了副兵团职和副排职,共15级,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军职务等级最少的一次。同时,将原科技、文艺级和体育级合并,设专业技术等级1~14级,1级与军委委员工资相同,14级与正排职工资相同。
新的军衔制制度军官军衔设3等11级:
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1988年我军干部制度“三大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实行军衔制后,军衔薪金取代了原来的级别工资,约占基本薪金的30%左右,而军官住房、医疗、乘车船等待遇则仍是以职务等级为标准的。
1994年5月,我军军衔条例进行修改,取消了一级上将军衔,军官军衔设3等10级。
解放军报刊登《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若干问题的说明》
此外,在1988年实行军衔制的同时,军队实行文职干部制度。文职干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被任命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办事员级以上职务、不授予军衔的现役军人。
文职干部级别分专业技术和非专业技术两类,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等级与专业技术军官相同,为1~14级;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等级设9级,依次为: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办事员。以后,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又在正局级之上增加了3级,分别按副大军区职待遇、按正军职待遇、按副军职待遇。另外,由于军队文职干部都是现役军人,其薪金待遇与现役军官相同,还专门设置了与军衔等级相应的“文职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分别对应上将至少尉的薪金待遇。社会上的说法“文职中将”“文职少将”,是指文职一级、文职二级,但只是享受与中将、少将相当的待遇,而并不是军衔,所谓“文职将军”的说法本身就是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