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射洪有什么鱼,射洪河里有什么鱼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9 08:06:40

2011年,四川广安市民朱派宣在城区刘家巷开了一家叫“宇宣青花椒鱼庄”餐馆。朱派宣没有想到,2021年9月底,因为其店招有“青花椒”三字,被比他晚两年开店的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万翠堂”)告到广安中院。

尽管朱派宣事实上胜诉了,但仍然气不打一处来:我们四川人吃青花椒、卖青花椒几百年、几千年了,却因为店招上有“青花椒”三字就被告上法庭,简直是岂有此理。

“我开‘青花椒鱼庄’10年了!”

“我开青花椒鱼庄,已有10年了。”朱派宣说。

2011年3月,朱派宣的“宇宣青花椒鱼庄”在刘家巷开业。朱派宣在当时的广安市工商局申办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明确注明,店名叫“宇宣青花椒鱼庄”。注册日期是“2011年3月29日”。

朱派宣的青花椒鱼味道鲜美,加上诚信、守法经营,生意不错。“宇宣青花椒鱼庄”挺过激烈的竞争和疫情,在刘家巷坚持开了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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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椒鱼。

“店招打‘青花椒’三字

被索赔5万元

2021年10月初,朱派宣被告知,他的“宇宣青花椒鱼庄”因为有“青花椒”字样,因为侵权被告上了法庭,告他的公司叫“上海万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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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翠堂索赔5万

这时,朱派宣才知道,2021年9月底,上海万翠堂以广安“宇宣青花椒鱼庄”门头牌匾、收款码、名片等处突出使用“青花椒”字样为由,向广安中院状告“宇宣青花椒鱼庄”侵犯其注册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广安“宇宣青花椒鱼庄”停止侵权,拆除店铺门头上的“青花椒”,并索赔5万元

“开得比我晚

还好意思来起诉我?”

上海万翠堂系何方“大神”?朱派宣上网查阅相关资料后得知,上海万翠堂在2013年办理营业执照,在上海开了一家“青花椒砂锅鱼”。2014年以后,上海万翠堂注册了“青花椒”文字及LOGO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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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椒鱼’开得比我晚,还好意思来起诉我!”朱派宣觉得上海万翠堂既好笑又气愤,怒怼了上海万翠堂的一切诉求。

2021年11月24日,上海万翠堂向广安中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被告赔偿1万元。朱派宣还是不同意。

11月25日,上海万翠堂向广安中院申请撤诉。同日,广安中院裁定,准许上海万翠堂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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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中院准许原告撤诉

“卖‘青花椒鱼’

当然要写‘青花椒’三字”

“以前哪个商家不打‘卖青花椒’、‘卖青花椒鱼’的招牌?上海万翠堂知道后会不会也去告他?”尽管朱派宣事实上胜诉了,但心中仍然不爽。

朱派宣还认为,上海万翠堂注册“青花椒”文字及LOGO商标专用权后,餐馆仍然可以使用“青花椒”三字。“餐馆卖‘青花椒鱼’,当然要写上‘青花椒’三字……中国人吃青花椒、卖青花椒几百年、几千年了,‘青花椒’这几个字,现在的餐馆就不能提、不能写了?简直莫名其妙,这本身就是恶意诉讼!

射洪“青花椒”店被起诉

开庭后对方直接撤诉了

与朱派宣有相似经历的还有四川“射洪县王记青花椒鱼庄”的店主王先生。

今年10月,王先生得知自己被起诉。“我感觉他们这个完全就是敲诈勒索,是专门以侵权名义来找钱的!”12月23日下午提及此事,王先生仍愤愤不平。

据工商登记注册时间显示,王先生的“王记青花椒鱼庄”在2011年8月30日注册,而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2013年6月24日,时间远远早于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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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商家的营业执照

王先生说,店招使用“青花椒”字样,重点是突出食品制作所添加的原材料,而不是作为餐饮服务商标使用。而且,在餐馆的门头牌匾着重突出了“王记”字样,并非是混淆注册商标“青花椒”。

“11月25日下午准备开庭前,对方就看了我整套的答辩意见,结果开庭,他们就直接撤诉了。”对于这样的起诉行为,王先生质疑该公司目的并不单纯,“是不是刻意来敲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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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诉

律师观点:

若恶意诉讼,要追究责任

对于此事,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若“青花椒”本身作为通用名称,没有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则本不应当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规定,若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提起民事诉讼,尤其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没有权利基础的是认定为恶意诉讼的主要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封面评论

“青花椒”商标纠纷

本质是混淆概念的碰瓷式诉讼

蒋璟璟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因店招含有“青花椒”三字,四川有多家餐馆,被上海的一家餐饮公司起诉,其在2021年11月、12月,起诉了数十家四川的餐馆。成都一火锅店店主唐女士就收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被告知自己经营了多年的火锅店因为使用“青花椒”商标而侵权了。记者调查发现,多地的多家餐饮企业也因为类似的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而这种种事件背后都指向一家名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的公司。

用了“青花椒”,动辄收传票。似曾相识的“商标纠纷”,如出一辙的围猎套路。看起来是依法维权,可是其间做局挖坑、钓鱼碰瓷的意味,欲盖弥彰。一群商标猎人,以特定“商标”为饵,以一众中小商家作为猎物,以滥诉、恶诉为财路,流窜多地,一再上演强词夺理、颠倒黑白的戏码。此类“生意”,与其说是“煞费苦心钻法律空子”,不如说是一种“四处撒网的概率游戏”:一张律师函,一纸起诉书,能碰一个算一个、能赚一笔是一笔,堪称是无本万利了。

表面看起来,“青椒鱼”商标的持有人,其所有的维权主张、维权举动,似乎都理有据,很像那么回事。剖解发现,其操盘逻辑是极其简单明晰的:“我注册了商标,你用了我的商标,所以你要赔我钱”。可是,商标法等所建构的庞大的价值体系和权责系统,又岂是这么肤浅呢?店招里用了“青花椒”,就属于是侵犯了“青花椒”商标?貌似有理,实则不明就里。而这种似是而非的模糊策略,恰恰误导了很多人,这其中既有餐饮从业者,也有某些司法工作者。

回归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具体条款,我们实则很容易判断,“青花椒”式商标维权,根本就是胡搅蛮缠。需要明确的是,“青花椒”作为一种通用名称,其注册为商标是有严格条件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换而言之,“青花椒”牌青花椒,或者“青花椒”牌调味粉等,就是不能注册的。

语言学上有能指和所指之说,这在法律文本的订立层面,一样有体现。某某词汇,当它的名称本义所表达之对象与指定商品相同或联系过密时,因其不具备显著识别力而不能注册为商标。若是关联程度较低,能够为消费者所区分,就具备可注册性。举例来说,苹果牌手机是可以的,苹果牌苹果,或苹果牌苹果醋、苹果牌火龙果则不行。以此量之,我们应该承认,“青花椒”注册在第43类“第43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其并非青花椒调料,所以本身是成立的。

但,即使“青花椒”是注册的餐饮商标,也同样不意味着别家店招里出现“青花椒”三字就属于侵权。这一判断,是基于三个层面的理由:

其一,“在先的善意正当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很多店很早之前就开始使用“青花椒鱼”等招牌了;

其二,此类店家并无攀附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客观上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青花椒很有名,“青花椒”餐饮公司或餐厅却是籍籍无名;

其二,很多“青花椒鱼”店招里的青花椒,本质上是作为一种调味品或曰烹调技艺而宣传的,这与注册为非调料的“青花椒”商标根本是两回事。

商标纠纷,涉及极其复杂的法律问题。绝非照搬法条、照本宣科,就可玩转。一些显而易见的知识壁垒、信息壁垒,被很多人当成了发财门路,在其精心炮制的商标陷阱、恶意维权之下,不少商家莫名其妙就被绕进去了。之于此,司法实务机关理当恪守专业主义,充分释法说理,引导社会预期,对营商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与救济。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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