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 问 一
小规模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计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 复
由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工资,选择差额计税:
1.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确认可扣减的成本费用及应交增值税差额抵减: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3.实际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若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劳务派遣公司仅就手续费确认收入,不涉及差额征税。
疑 问 二
工艺品批发零售企业,购进圣诞挂件,卖出的也是圣诞挂件,还购进了纸质蛋糕签,是用来装饰圣诞挂件的,随产品一同出售不单独销售,那这个蛋糕签怎么做账呢?
答 复
按照新收入准则,您所述买赠行为,属于可变对价,应该将赠品作为单一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即将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疑 问 三
客户没按照营业执照新址开具专用发票,虽然现在是勾选认证,那这样的专票可以收吗?有相关规定吗?
答 复
实务中发票开具的地址一般是指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地址,即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未具体规定应填写经营地址还是注册地址,所以当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样时,各地执行时可能存在差异,建议以所属税务局通知为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需要注意: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会存在风险,建议及时做变更。
疑 问 四
租用山地涉及土地增值税吗?
答 复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租赁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才需要缴纳。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
疑 问 五
我们公司购买境外商品直接进入保税区,然后销售给境内个人,请问我们取得的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 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规定:
“(三)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四)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五)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六)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七)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
疑 问 六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城市配套费、人防费和基金这些费用是否可以加计20%扣除?
答 复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下述(一)、(二)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一)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
来源:中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