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亏损可以由境内盈利弥补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2、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条件,怎么进行申报?
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在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的第9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应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附列资料第8栏、第16栏的值相应与主表第9栏、第10栏或第11栏保持一致;出口服务、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申报表主表第13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扣除之后的销售额。
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如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非企业性单位,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次纳税。按固定期限纳税时,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时,不适用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不适用限于个人的起征点政策。
4、纳税人参加现代远程教育学习,可以按照继续教育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吗?
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5、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