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 车流集教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二、(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三、(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
(-)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二)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门厅、连廊、消防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与用地红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一)(二)项的0.5倍执行,与道路中心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一)(二)项执行;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四、(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退让公园绿地(GI)、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其中,退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宽度小于或者等于30米的带型公园绿地(G1)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二)退让防护绿地(G2 )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五、(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的距离)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拟建设用地与相邻用地为同类规划用地性质的,其建筑退让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执行。
六、(地下建筑)除交通设施、 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七、(地下建筑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除 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八、(临街建筑墙外设施)临 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三)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通道、踏步、花台,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围墙不得超越道路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