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兑
1、必须记载事项:
a、表明“信汇”或者“电汇”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c、确定的金额;
d、收款人和汇款人的名称;
e、汇入与汇出地点、汇入与汇出行名称;
f、委托日期;
g、汇款人签章。
2、汇款回单只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作为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3、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二、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2、必须记载事项:
a、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b、确定的金额;
c、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名称;
d、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e、委托日期;
f、收款人签章。
3、委托收款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付款人应于收到银行通知的当日书页通知银行付款,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三、银行卡
1、银行卡分类
a、按是否有透支功能分:信用卡、借记卡
b、按是否交存备用金分:贷记卡、准贷记卡
c、借记卡按功能分: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
d、按币种分:人民币卡、外币卡
e、按发行对象分:单位卡、个人卡
f、按信息载体不同分:磁条卡、芯片(IC)卡
2、银行卡注销
a、持卡人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b、发卡行受理注销申请之日起45日后,被注销信用卡账户方能清户。
3、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
a、能过ATM机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b、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协议约定;
c、不得将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d、借记卡持卡人在ATM机等自助机具取款,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4、银行卡交易追偿途径
a、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b、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c、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5、银行卡计息
a、贷记卡:信息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提示】2021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
b、发卡机构调整利率,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通知持卡人。
c、发卡机构对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四、银行卡收单
1、银行卡收单机构
a、人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各大银行);
b、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如,快钱、拉卡拉);
c、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如,支付宝、财付通)。
2、特约商户管理
a、实名制管理
b、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
c、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
3、银行卡收单风险管理
a、对商户进行风险评级,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应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措施。
b、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应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或收回受理终端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
4、结算收费
a、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
借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
贷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45%,不实行单笔收费封顶控制;
b、收取的网络服务费:
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65%,由发卡、收单机构各承担50%,即各费率均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325%
c、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等,发卡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
五、网上银行(3A银行)
1、分类
a、按主要服务对象:企业网上银行、个人网上银行
b、按经营组织分类:分支 型网上银行、纯网上银行
2、主要功能
a、企业网上银行主要业务功能
账户信息查询、支付指令、B2B网上支付、批量支付
b、个人网上银行主工业务功能
账户信息、人民币转账、银证转账、外汇买卖、账户管理、B2C网上支付
六、条码支付
1、四种限额要求
a、A级。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交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可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
b、B级。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5000元;
c、C级。采用不足两类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000元;
d、D级。使用静态条码的,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500元。
2、以同一身份证在同一家银行、支付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基于信用卡的条码支付收款金额日累计不超过1000元、月累计不超过1万元。
七、网络支付
1、支付机构类型
a、金融型支付企业: 独立的第三支付模式,立足于企业端
b、互联网支付企业:依托于自有的电子商务网站并提供担保功能,立足于个人消费者端
2、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面对面核实客户身份,或者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3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多重交叉验证。
八、预付卡
1、预付卡分类
a、专营发卡机票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b、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2、记名预付卡 VS 不记名预付卡
3、实名购买预付卡的登记信息
4、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5万元以上,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不得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5、一次性充值5000元以上,不得使用现金。
6、发卡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需100%集中交存中国人民银行。
九、支付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1、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
a、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b、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c、中国人民银行是空头支票的处罚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