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类型分为哪四类,违章主要有几种类型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15 01:56:15

违章类型分为哪四类,违章主要有几种类型(1)

编者按:环境行政诉讼中,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查内容,无非关乎两个方面:一是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成立,即案件实体事实部分;二是环境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即案件的程序部分。行政执法程序违法分为程序轻微违法与程序重大且明显违法两种违法类型。这两种程序违法会导致不同的审判结果。本期法岸环境律师与各位分享这两种程序违法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程序轻微违法

(一)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程序轻微违法的案件类型有以下三种:1.处理期限轻微违法;2.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3.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二)程序轻微违法的法律后果

关于程序轻微违法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案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某生态环境局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时,告知书却将5日内写成3日内。但生态环局最终为当事人举办了听证,并依据听证笔录作出了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以该生态环境局无故缩短申请听证救济期限为由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那么一审法院会支持当事人请求吗?答案显然不会。因为听证告知书虽然缩短了当事人的救济期间,但生态环境局最终为当事人举办了听证,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并未受到实际影响。

二、程序重大且明显违法

(一)程序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重大且明显违法程序违的情形有以下四种:1.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3.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4.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二)程序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法律后果

关于程序重大且明显明违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作出明确规定:原告请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除此之外,该法第七十条第(三)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因为该法第七十四条已明确了轻微违法的法律后果,此处的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为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所以,重大且明显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应为两种:一是法院判决确认该种行政行为无效,二是判决撤销该种行政行为。具体的判决结果应以当事人的请求事项作出。

案例:某市生态环境局所属分局以自己分局的名义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以该生态环境分局没有独立行政执法权为由要求撤销分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一审法院会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吗?答案是肯定的。理由如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第(四)条强化地方环保部门职责规定:“市级环保部门对全市区域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环境执法”。而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中第一层级的处罚实施机构均是设区的市的环保部门。因此,环保机构实施垂改之后,各区、县的生态环境分局已不具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以市级环保局的名义作出。本案中,由于生态环境分局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一审法院对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判决撤销。

综上所述,环境行政执法中的程序违法问题,因程序违法的程度不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前,如果环境行政部门发现了程序方面的错误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补救,以防止诉讼中出现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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