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平均收入如何体现,个人三年内平均收入怎么计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18 06:43:49

2021年11月17日18时22分,程某某驾驶轿车行经宁阳西路与创业路路口处右转弯行驶时,与沿宁阳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许某驾驶车牌号为电动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侧面碰撞,致许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许某报警,交通管理大队通过调取监控查实交通事故经过,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许某负次要责任。程某某驾驶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近三年平均收入如何体现,个人三年内平均收入怎么计算(1)

许某受伤当晚未去医院检查治疗。次日上午8时30分,许某因右腕疼痛肿胀到手足外伤专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右腕三角骨粉碎性骨折。2021年11月19日,许某前往骨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左腕舟状骨骨折、右腕三角骨骨折;2022年2月11日,许某再次到骨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同前。2022年5月17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许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腕舟状骨骨折、右腕三角骨骨折,评定其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30日。许某支付鉴定费660元。

2022年7月1日,许某诉至法院。许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程某某、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5762.9元[医疗费2284.8元 误工费59321.7元(329.565元/日×180日) 护理费9296.4元(154.94元/日×60日) 营养费900元(30元/日×30日) 鉴定费660元 交通费3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判决对许某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是否适当。

关于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近三年平均收入如何体现,个人三年内平均收入怎么计算(2)

从误工费性质来看,属于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失;在误工时间内,如若受害人不存在或不存在全部的误工损失,应按填补损害原则据实加以确定。本案中,许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误工时间业经鉴定确认为180日,但许某在此期间实际误工仅为2021年11月18日至2022年2月13日共88日,此后其在良永公司上班且获得了对应工资收入,该工作期间不存在误工损失,故许某有权主张前述实际误工期间的误工费。

永公司系制造行业,由于许某在良永公司系按计件工资以致每月工资收入不等,且许某未提举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状况,故误工费标准参照省202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制造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即84197元/年、233.88元/日计算更为适宜。据此,许某的误工费损失认定为20581.4元(233.88元/日计算88天)。

许某的伤情未构成伤残,较为轻微,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本地司法实践,依法不予支持。各方当事人对原判决作出的其他认定均未提起,视为不持异议,法院直接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许某的合理请求,应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援引实体法律条文正确,法院基于新证据补充查明相关事实,依法对误工费部分予以相应变更;经核算,保险公司应赔偿许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3627.6元。

近三年平均收入如何体现,个人三年内平均收入怎么计算(3)

另,许某诉讼中存在刻意隐瞒实际误工未达6个月的事实,并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对其不诚信的行为,法院将另行作出处理。

经过一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许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36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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