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福之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处罚。
据了解,2021年12月,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V-ONE”量贩KTV 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初步核查后,该局随后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当事人在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958号2楼开设有店招为“V-ONE”的KTV 店。当事人自2021年4月1日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上述经营场所内制售“香辣牛腩面”热食类食品、“大果盘”果切冷食类食品。至被查获, 当事人共计制售“香辣牛腩面”8份、“大果盘”28份,销售收入共计3104元,并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剩余原料。2021年12月16日,当事人已停止制售上述热食类及冷食类食品。故该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3104元,违法所得为3104元。
据悉,当事人已于2022年3月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JY13101070178639),经营项目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另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上述食品及原料的进货来源等进货凭证。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制售“香辣牛腩面”、“大果盘”果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制售的“大果盘”果切属于冷食类食品中低风险的植物类餐品,制售的“香辣牛腩面”原材料均为预包装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104元。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