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的公租房怎么处理,以前分了公租房现要收回怎么办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19 09:25:59

今年以来,格尔木市法院受理多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涉及格尔木市的公租房,案情基本一致:甲方通过合法渠道从格尔木市房地产管理处承租了公租房,后将该房屋转让给乙方,最终政府将该公租房收回,导致乙方财房两空,诉至法院请求甲方退还购房款。在此类案件中,也有稍许差别,有的案件是承租人自己转让后房屋被收回受让方起诉,也有的案件是多次转让后房屋被收回,最后受让方起诉上一手出让方。总而言之,无论经过几次转让,以什么价位转让,该公租房转让合同均是无效合同,购房款均应由出让方退还给受让方。

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便审结了一起较为典型的公租房转让案件,该案中原告徐某以18万元的价格从被告阮某处转让了房屋一套,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公租房转让协议》,起因是徐某在居住期间案涉房屋被政府收回,导致徐某无家可居,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公租房转让协议》并要求阮某退还购房款18万元。该案审理中阮某提起反诉,要求徐某承担居住使用期间的租金。庭审中,双方徐某称其不清楚案涉房屋是公租房,阮某辩称其也是从上一手出让方处转让而来,亦不清楚公租房不可以转让。本案承办法官告知双方当事人:公共租赁住房是国家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个人不得进行转售交易,只能由申请人居住使用,原、被告签订《公租房转让协议》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买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关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向被告支付18万元购房款被告理应返还。租赁物不可买卖交易系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熟知的规则,双方签订《公租房转让协议》对公租房进行买卖,对于买卖房屋的性质为公租房的事实清楚,在此情况下双方仍进行买卖具有同样的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故酌情确定原、被告承担过错责任的比例为各50%。《公租房转让协议》签订后,案涉公租房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所产生的费用应按过错责任比例向被告支付。在此期间原告占有使用的租金按照格尔木市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同位置、同户型房屋月租金计算后的数额26960元,对该部分占有使用费,原告理应支付给被告。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房屋前应仔细审查,确保购买的房屋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出售的合法房屋,产权证件等手续齐全,确保可以过户。避免因自己的疏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财房两空。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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