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赔偿金额建议往高写吗,起诉书能直接写明赔偿金额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19 15:08:14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自建房被拆除后,历经4次行政诉讼仅获得1万余元赔偿。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检察官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和多种调查方式,查明相关政策,最终以再审检察建议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赔偿款由1万元增加到92万元

起诉赔偿金额建议往高写吗,起诉书能直接写明赔偿金额吗(1)

  办案检察官在拆迁地现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起诉赔偿金额建议往高写吗,起诉书能直接写明赔偿金额吗(2)

  姚雯/漫画

  “我起诉了那么多次,信访了那么多年,没想到在检察院的监督下,法院再审改判还了我公道,我终于可以过安稳的退休生活了!”近日,孙某专程来到山东省某市某区检察院,将一面绣着“检察慧眼 司法公正”8个大字的锦旗送到检察官手中。

  事情还要从9年前说起。

  遭遇征收

  房主经4次诉讼获赔1万余元

  “盖房子的时候明明跟社区打过报告,房子也有独立的门牌号,我的户口也落在房子里,怎么就不符合征收补偿条件了?”孙某怎么也想不明白这件事。看着相邻居住的哥哥一家顺利拿到了30余万元的征收补偿款,他心里更不是滋味了。

  1982年,孙某从部队退伍后,将户口迁入父亲在20世纪70年代建造的住房里,并一直在那里居住。2013年6月,因当地政府对房屋所在地块进行征收,征收部门在未对该房屋进行认定、也未通知孙某的情况下,强行将该房屋拆除。2015年9月,孙某向当地城建局提交行政赔偿申请,拿到的却是一份《不予赔偿决定书》。

  2016年1月,孙某以城建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了城建局于2015年9月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这让孙某看到了希望。同年11月,他向征收办提交了行政赔偿申请。没想到等了一个月,等来的仍是一份《不予赔偿决定书》。

  2017年1月,孙某以征收办为被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确认征收办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委托评估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评估,确认其成本价为人民币10566元。2017年9月,法院判决撤销征收办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并判令征收办赔偿孙某人民币10566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赔偿了,是不是就能去找征收办申请征收补偿款了?”2017年12月,孙某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向征收办提交了行政补偿申请书。尽管这次拿到回复只用了半个月时间,可是孙某等来的,仍是“不予支持”。

  提起行政诉讼、提交行政补偿申请书、得到不予支持的答复……在接下来的2018年、2019年、2020年,孙某又历经两次诉讼,依旧没能拿到一分钱的征收补偿款。

  不服判决

  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我的事情真的没有解决的希望了吗?”一次,孙某去当地信访局询问情况,意外得知了一条维权路径——如果不服法院的判决,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于是,2020年10月,孙某来到检察院申请监督。

  “我的房子真的不符合征收补偿条件吗?法院明明判决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难道我就只能拿到1万多元的赔偿款吗?”“拆迁的时候,我都按照社区要求提交材料了,我的房子虽然没有产权,但已经建了四五十年了,有独立的门牌号,我的户口登记在那里,我在那里结的婚,也一直居住在那里,邻居们都愿意为我证明,怎么这么多年过去了,我就是拿不到征收补偿款呢?”孙某情绪激动地说。

  收到孙某提交的监督申请后,办案检察官对案件初步审查,认为同一事实历经4次行政诉讼无果,存在严重的程序空转现象,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未能解决根本问题。同时,本案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鉴于此,检察机关决定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检察监督

  多措并举找准纠纷症结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孙某自行政纠纷产生后,曾分别于2016年、2017年、2018年、2020年4次以不同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仅2017年的那次判决让他获得了1万余元赔偿。孙某的房屋被强拆是否该赔偿?该以何种标准赔偿?如何确定已拆除房屋的建造情况和价值?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这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围绕案涉房屋的建成年代、孙某居住情况、案涉房屋在原审中的评估情况等一系列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办案检察官前往案涉房屋拆迁地进行调查取证,对房屋旧址进行实地勘察。经询问孙某的邻居和原审中案涉房屋的评估师,检察官确认了孙某被拆房屋的建造、居住及在原审中的鉴定情况。同时,检察官还前往当地信访局、征收办等行政机关,向知晓案情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并调取了案涉房屋在拆迁时的所有档案材料及孙某在历次信访中的信访材料,进一步明确了案涉房屋在拆除前的有关情况。

  办案检察官调查后认为,此案纠纷历时长,争议较大,涉及行政行为性质、拆迁补偿政策、房屋产权归属、房屋价值评估等诸多问题,专业性较强。为增加检察监督的透明度,提升释法说理的公信力,高效化解行政争议,检察机关于2020年11月就此案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借助公开听证平台,在检察机关前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针对焦点问题进行了阐述。经充分剖析案情,与会各方明确了此案的症结在于案涉房屋是否符合征收补偿条件及应按何种标准赔偿。

  事情已经过去7年,如何精准地判断已被强拆的案涉房屋是否符合当年的征收补偿条件?如若案涉房屋符合当年的征收补偿条件,如今又该如何确认当事人孙某应得的赔偿金数额?检察机关决定召开专家座谈会,借助“外脑”破解难题。

  在专家座谈会上,围绕案涉房屋拆除、征收补偿、法律适用等问题,受邀的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房屋征收领域专家学者及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对此案进行了深入剖析。“根据我市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在1989年9月1日以前建成的、使用人在房屋内有常住户口且房屋具备居住条件的未登记建筑,应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偿。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及档案记载,本案申请人孙某的房屋符合补偿条件,孙某应当获得与其相邻房屋所有人同等的房屋征收补偿权益。”

  经过多角度的调查和全方位的研判,检察机关认为,孙某的房屋符合当时的征收补偿条件,在原审判决时,应按照拆迁时相应的征收补偿政策计算赔偿金额。当地法院在2017年的判决中,一方面按照当时的法律政策规定,确认了行政机关的拆迁行为违法;另一方面却在判决赔偿金额时,仅判决行政机关按照评估意见中给出的案涉房屋的建造成本赔偿孙某,未能充分考虑到孙某对该房屋享有的征收补偿权益,包括其应得的房屋征收补偿金、征收奖励、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综合性补助等。

  法院再审

  判决再赔偿房主91万余元

  “住房问题是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不管房屋被拆除了多少年,只要申请人的房屋符合当时的征收补偿条件,我们就要依法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办案检察官说。

  经综合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法院于2017年作出的行政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情形,且对孙某实现其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影响。2020年12月,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办案检察官实时跟进,全程旁听法院证据交换、鉴定机构选择、开庭审理等环节,并及时与法院办案人员沟通案件进展情况,一方面维护申请人孙某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巩固行政检察监督成效。2021年11月,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征收办需再向孙某赔偿91万余元。

  “从我来检察院申请监督,到拿到这个判决才一年的时间,就解决了之前多年都没有解决的问题。”拿到判决书那天,孙某第一时间给办案检察官打来电话说,“如果没有你们的努力,我不知道还要再打多少场官司!”

  从2017年判决赔偿1万余元,到再审判决需再赔偿91万余元,大相径庭的两个结果,真实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力和司法为民的温度。

  今年5月30日,当孙某拿到赔偿款时,他激动得落泪了……

  ■检察官说法

  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和多种调查方式依法保障当事人权益

  房屋征收问题事关民生大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由此可见,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拆除需要有前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

  检察机关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类监督案件过程中,尤其当案件涉及“未登记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时,不仅要严格适用国务院相关规定,还要结合地方有关规定,依法保障当事人权益。本案中,根据《某市关于贯彻实施〈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规定:“未登记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偿:在1989年9月1日《某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前建成,使用人在房屋内有常住户口或工商营业登记、其他社会组织登记,具备居住条件或使用功能的未登记建筑,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为准。”检察机关经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采取多种调查方式,借助公开听证、专家座谈会等平台调查查明,案涉房屋符合以上条件,应当予以补偿。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