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明确了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信息,该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为把这项措施落实到位,方便车船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做好相关工作。为满足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制作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告知书,列明换开车船税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具体办理流程等内容,在保险机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将告知书交给要求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为此,惠州市地税局温馨提示,各位车主在全市各大保险机构进行车辆投保,保险机构给您开具的保费发票时,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的代收车船税金额,将直接作为车船税的财务报销凭证,不必到地税机关另外换开车船税完税凭证。确有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的,可于次月申报纳税最后期限之后(具体以省地税网站公布的征期日历为准)凭交强险保险单到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换开完税证明报送资料:(一)开具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时应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其复印件。(二)已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一照一码”纳税人应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自然人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税服务厅开具→归档。
本版文/图 本报记者余雪芹 通讯员钟秋 何文忠 张冲 莫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