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对*的妻子实施家暴,离婚时,女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支持吗?3月7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通报一起离婚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男子因家暴,赔偿女方一万元精神抚慰金。
2013年,韦某与陆某登记结婚。婚后两年,夫妻俩的大女儿小敏出生。2016年,陆某再次*,2017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韦某动手打了陆某,当时陆某已*39周。陆某报警后民警对韦某进行了教育,双方达成和解。
女子孕期遭家暴,离婚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何定坚画
然而,孩子的出生未能弥合夫妻之间的感情裂痕。后来,韦某以夫妻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为由,将陆某起诉至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离婚,两个女儿由双方各自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陆某也同意离婚,但抚养费应根据生活标准由双方共同承担。因韦某有家暴行为,陆某提出韦某应赔偿她精神抚慰金。
法院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两个孩子由双方各自抚养也较为适宜。陆某称韦某有暴力倾向,并提供了报警情况说明予以证实。妊娠期本需要丈夫更多的关怀,而陆某却遭韦某殴打,给她的身心造成较大伤害。最终,法院判决韦某赔偿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两个女儿由双方分别抚养。
主办该案的法官李珊告诉记者,无论是之前的婚姻法,还是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均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案中,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
据了解,家庭暴力仍然是离婚案件的重要原因。面对家暴,很多女性选择隐忍,即使进入离婚程序,也常因证据不足而使家暴行为不被法院认可。对此,李法官提醒,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当事人要学会有效维权。当事人可及时向居(村)委会求助,或者报警。办案民警会及时出警阻止家庭暴力,报案笔录等都是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同时,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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