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上海崇明法院堡镇法庭2022年初迅速成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关注每一件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引导父母重视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2022年5月9日-15日是我国首个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在这个特殊的日子,有请堡镇法庭方产法官,为大家讲述在近期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就人民法庭履行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定职责而进行初步尝试和探索的故事。
基本案情
原告江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双方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刘某某。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纠纷,特别是双方对于女儿教育观念的不同,导致夫妻双方矛盾不断。
堡镇法庭在审理案件中,承办法官沈敏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邀请双方未成年女儿参加。在充分尊重女儿意见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离婚协议,二人自此正式结束夫妻关系,约定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由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
离婚案结后的新任务
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调解后,堡镇法庭家庭教育指导站工作立即启动。负责人方产法官采取三步法,引导科学育儿,建立离婚后未成年家庭教育新模式,成功化解父女隔阂。
第一步,了解家庭教育问题的症结,分别倾听各方心理诉求,进行心理疏导,并宣传法治知识。
第二步,与父母双方面对面,宣传科学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共同探讨离婚后家庭教育新模式。
第三步,父母和未成年人同席沟通,坦诚布公,畅言心声,冰释前嫌。
本案在签署调解协议后,方法官与原、被告双方以及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到夫妻二人因教育问题矛盾不断,分歧严重,小朋友认为父亲对其漠不关心,内心极其渴望得到父亲的关注、认可,父亲则坚持严格的教育方式,认为等女儿长大后会了解到他的用心良苦,父女之间产生较大隔阂。
在此基础上,方法官分析了双方在教育子女方面均存在的不足及离婚可能对子女造成的影响,并建议小朋友的父亲在严格要求的同时注意方式、方法,善于表达自己的情感,与子女多加沟通。谈话后,父亲与孩子主动深情拥抱,冰释前嫌。
法官评析
方产法官说: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始于累土”,家庭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工程,直接关系到民族的兴旺,祖国的富强,家庭的和谐。《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对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法院应该以何种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该案作出了新探索。
离婚之日既是夫妻双方生活重要分水岭,也是其未成年子女人生重大转折点,在这一转折点,对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及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有其重要意义,既可以疏导原、被告及其子女的心理,更强调了父母教育子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预防后续家庭教育缺失的产生,有利于今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有利于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在依法审理婚姻家庭等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同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既是法院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也是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向。要通过多角度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全力护航家长“依法带娃”,展现法律的温情。同时,庭后单次的家庭教育指导是不够的,法院单方面的家庭教育指导也是不全面的,希望有更多的力量关注家庭教育,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助力庭后家庭教育指导这一“后续”工作,不断走向“前端”。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5条规定,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0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文 字 | 方 产
编 辑 | 何瑞鹏、卞佳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