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2015年10月下旬,牟平区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说某村后山上疑似有土法炼金作坊。第二天一早环境执法人员联合环境监测人员对举报地所进行勘查,发现现场散乱堆放着矿渣,还有3个土坑,坑中废水已经发臭。
随后监测人员将土坑中的废水各取样一份进行检测。经测后发现各坑废水总氰化物超过标准值38倍,废水PH超过标准值43倍,为防止污染继续扩大,牟平环保局立即联系公安报案。当日环境保护局联合公安局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3个土炕中废水采取了抽取暂存处理,经过磅称重,共抽取将近65吨有毒废水。
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原来此处作坊是谢某所有,谢某年轻时便在河北一带“弄金”,也就是土法炼金,自己找矿洞自己整设备自己提炼金子自己找渠道出货,本着打一枪换一地的原则,自产自销,倒也“轻产业”。
后通过朋友相互介绍,谢某选取了牟平某村后山几处废弃矿洞开启了新一轮“点石成金”大业。当地村民经常上山料理果树,发现后山上经常飘来臭味,跑去一看不得了,原来此处不知何时多了炼金作坊,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污染非常严重,随时可能污染果园田地。大家都是靠山吃饭,以后果园果树还怎么种怎么卖?几人当即决定举报到环保部门,谢某炼金大梦刚做未醒,便已被牟平公安抓获。
法院审理
牟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法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因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官说法
所谓土法炼金就是用强酸和氰化钠对含金矿石进行浸泡,然后用锌丝或活性炭吸附,最后用坩埚进行提炼。整个过程所产生的废渣和废水中含有氰化物等剧毒物质,如若随意处置,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谢某炼金的土作坊,既没有处理矿渣、污水的能力,更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经营许可,其为了炼取废矿中的金子而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最终因违法犯罪而被判刑得不偿失。
原题为:《一男子妄图“点石成金” 没想到,换来的竟是牢狱之灾》
来源:公正烟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