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906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审理过程中,法院还发现被告人李某在2013年3月29日就因犯诈骗罪被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没想到李某竟还是个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综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量刑情节等情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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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linyijiancha)、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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