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景天图片,红景天图片功效与作用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3-05-16 20:19:58

红景天图片,红景天图片功效与作用(1)

红景天,别名蔷薇红景天,扫罗玛布尔(藏名)等。根粗壮,圆锥形,肉质,褐黄色,根颈部具多数须根,根茎短,粗状,圆柱形,被多数覆瓦状排列鳞片状的叶。高10-20厘米。 分布于黑龙江、吉林、西藏及云南西北部、宁夏、甘肃、青海、四川、西藏等地。生长在海拔1800—2500米高寒无污染地带,其生长环境恶劣,如缺氧、低温干燥、狂风、受紫外线照射、昼夜温差大,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和特殊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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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过度放牧和人为无计划采挖,使得红景天种群数量呈下降趋势,分布格局受到严重破坏。如今红景天属的植物大多面临濒危,有的处于极危,甚至野外灭绝。这不仅限制了红景天种群本身的维持和发展,还使得高寒草甸生态系统稳定性下降。如果不加以保护,必将导致红景天属植物生物资源的减少和遗传多样性资源的丧失,进而导致红景天赖以生存的原生生态系统的破坏。2021年9月7日红景天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保护级别为二级,严禁非法采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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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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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甘肃省检察院林区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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