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663号令)第十条的规定:“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为保证群众正常使用,请务必按时间进行签注。
拒绝中介,小心上当
所有办理流程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为更好服务群众,全市所有公安派出所居住证办理窗口提供预约服务,为特殊群众提供帮助。根据前期破获的相关案件,在此,公安机关郑重提示:请广大群众切勿轻信网上各种代办信息,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