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贺先生咨询,他购买的房屋正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转商品房手续,需要补缴多少钱?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对于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入资格购房的住户:2011年12月31日(含)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补缴差价款标准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宛政〔2015〕30号)规定执行。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27日(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购房款的25%补缴差价款。2015年10月27日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购房款的30%补缴差价款。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入资格购房的住户:自愿退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收购;不能收购的:2007年10月31日(含)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购房款的5%补缴差价款。2007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含)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购房款的25%补缴差价款。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27日(含)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购房款的30%补缴差价款。2015年10月27日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购房款的35%补缴差价款。
全媒体记者 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