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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政策 普惠万家
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完善全省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切实解决失独家庭的实际困难,全省决定自2013年起对全省的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补贴对象
1. 发放对象: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2. 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我省,单亲家庭本人户籍登记在我省;
(2)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独生子女死亡;
(4)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5)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
(6)独生子女死亡时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第一款“无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继、养兄弟姐妹)”的标准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资金规模
全县每年约3万元,资金承担比例:省级承担70%,州级承担6%,县级承担24%。
补贴标准
初婚、丧偶:5000元/户
离异:2500元/户
发放程序
申请人 →村居委会初审→乡镇上报到县市卫生健康局审批→州卫生健康委审核→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州卫生健康委下拨经费→县市组织发放.
发放方式
县市卫生健康局拨款至代理发放机构,由代理发放机构按照享受对象提供的银行卡进行打款。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
本期来源:县卫健局
本期编辑:刘慧玲 茶竞婷
责任编辑:杨印品
终 审:袁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