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
如果婚姻关系是属于近亲结婚者,那么当解除婚姻关系时,所生子女该如何解决?
A2:
你好,《婚姻法》规定近亲结婚属于无效婚姻,但对于所生子女,并没有特殊的规定,可以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因此,双方可以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协议约定。
《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双方所生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由以上规定可见,实际上《婚姻法》是把“近亲结婚”视为“同居”处理的,但在涉及所生子女的问题上,又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一特殊的“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解除近亲“婚姻”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由法院作出判决,并且不适用调解,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综上,如果真的符合近亲婚姻,属于法定无效的情形,建议早日结束这一状态,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可以本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生活的原则,由双方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