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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释义】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9条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允许在食用农产品包装、保鲜、贮存、运输过程中,合理使用部分具有保鲜、防腐功能的物质以减少过程损耗,并达到延缓成熟衰败、延长货架期等作用。为规范指导此类物质的使用,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物质,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标准要求,即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种类、允许使用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及最大使用限量要求进行使用。
目前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包装并无强制性要求,但用于食用农产品包装或摆放,可能直接接触使用农产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相关产品的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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